一、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等法律法規
二、槍支、彈藥、軍火、武器規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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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發布槍支、彈藥、軍火、武器; | 包括但不限于: 1、槍支配件或彈藥 2、槍支仿制品 3、硬彈槍 4、火藥槍 5、水彈槍 6、槍用硬彈(如bb彈、金屬子彈等)或水彈 7、軍火及其零部件、附屬產品或制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導彈、戰斗機、軍艦或坦克) 8、仿真槍型打火機 9、仿真槍型射釘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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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發布槍支、彈藥、軍火的相關器材,零部件,附屬產品、仿制品及其制作方法等 | 包括但不限于: 1、仿真槍(滿足任一條件即違規): 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 槍管、槍口、槍匣等主要部件要有兩種以上的鮮艷顏色明顯區別,外觀顏色不得以黑、灰黑和仿金屬涂層。鮮艷顏色面積要占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 具有與制式槍支材料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扳機、機匣或者機發等機構之一的 售賣的玩具槍需注明玩具或軟彈槍 手槍、弓弩、彈簧式長槍、射豆槍等彈射玩具的槍機結組件和彈射物不得用金屬和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材料制造(包含金屬或合金材質的玩具槍支) 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其中,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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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令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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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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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改制的火藥動力射釘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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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溫馨提示
所有玩具槍發布需要遵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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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示例: